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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取证更方便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5日 《健康时报》 2002.04.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对医方所做诊疗全过程的知情权;明确了医方为患方提供获取诊疗记录的义务———

    本报记者 叶依

    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一厅,姜涛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以往一个因被告患方未能向法庭提供所需充足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一位有家族血友病的患者,唯一的治疗就是靠输血维持其生命。一天他于家中突然病危,被送到为他输血的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已经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明,却意外地查出其生前患有艾滋病,就此其妻以两条线索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申诉:一、死者生前因体质严重衰退而长时间未有夫妻生活,故可能因在外有过不轨行为,导致染病;二、怀疑因输血造成交叉感染。医方所提供的反驳依据是:该医院的血液来源为“红十字血液中心”,所有注射器具均为一次性的,并足以证明不可能重复使用。因此法庭判定医方举证正当合法;医方对处理患者诊疗过程负有责任,但不能认定对患者的病因负有直接责任。

    姜法官说:“此患者败诉的案例足以说明,法官在被告患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判其为败诉,被告不可能仅凭患者死因不明这一事实,获得法官同情而侥幸胜诉。在以往诸多案例中,因患方所处的弱势被动地位,不可能获取病例及相关诊疗档案的一手证据,而导致败诉者,不在少数,所以长期的诉累给患者带来精神及物质的损失是沉重的。”

    让患者庆幸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出台,姜法官说,法律和法规的不断完善,是朝着更有利于患者权益免受侵害,争取医患平等地位这个方向的。那么如果上述案例是出现在《条例》出台后,患者可望胜诉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呢?其一是《条例》明确了医方的义务:“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原告患方除拥有诊疗事实和结果之外,更可拥有诊疗过程包括处方的翔实证据。其二是《条例》明确了患方对医方诊疗全过程的知情权:“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原告患方藉此可获取更多更有利的证据,例如证物、证人证言、录音等等。其三,患者更因己方诉讼,医方需证明自己无过的责任倒置占有法定优势。尽管有了诸多权益,却并不等于患方就此可以在缺乏冷静的情况下,有过激行为。

    患者该如何行使好自己获得的法定权益呢?姜法官举近日正在受理的一个案子为例说:患方因怀疑医方延误治疗而导致患者死亡,所以强行抢夺病历,不还给医院,按有关法条,此举属于过激行为,因为医院是病历的管理方,且如果在患方把持病历期间,致使病历毁损、丢失等,还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姜法官提醒说:患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有理有节地保护自己,行使好自己的权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