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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不讳新“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30日 《健康时报》 2002.05.30
直言不讳新“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吉善。王副院长直言不讳地谈到他的五点困惑。(附图片1张)

    本报记者 胡迎 新叶依

    第一点困惑:“条例”中的高额索赔是否应有个上限?1999年6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脑瘫龙凤胎获赔290万”案例,根据这两个孩子的脑瘫症状,他们可能很早就会死去,不会活到73岁和75岁的新规定的最高年限,赔偿金额达到290万元是过高了。比如像白血病和肝癌患者,如果不治疗,只能存活3个月到6个月,治疗有效能存活5年或更长时间。假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并发症死亡,其年仅30岁,那么他根本不可能活到73岁,一旦按条例赔偿到其假定存活最高年限,显然是不当的。

    第二点困惑:“条例”的“协商赔偿”,协商是双方的,不是被迫“协商”。人民医院2001年与一位眼疾患者发生医疗纠纷,他要和院方“协商”赔偿他50万元,未果。患者就泡在院长办公室长期“协商”。4个院长在这里办公,被这个患者占据3个星期之久,根本无法正常工作,最后出于无奈赔偿他十几万元才算了事。有的患者往往坚持己见,坚决要求按照他们的意思“协商”,否则就以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方式来强迫“协商”,令医院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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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点困惑:患者久占床位问题。1987年的“处理办法”中规定没有什么治疗价值的疾病比如植物人,不能长期占用医院床位。但是新“条例”未规定,有的病人就可能长期占床不走,尽管病情已基本属于可在门诊治疗,或进入可以出院的恢复期。人民医院今年接收一位骨肿瘤患者,其他医院根本就不接收她。医院在为她做手术前告知她的患处由于在其他医院治疗时曾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伤口局部细胞受损,手术后恢复会很慢。患者对此认可,并手术签字。手术很成功,但是刀口有3厘米未愈。医院动员她回家慢慢疗养,结果患者反指责是医院切的刀口造成她伤口不合,至今两个多月了还占着床位不走,住的是单间。有个急重病人急需单人病房,大夫动员她搬出,她女儿还打了大夫两个耳光。患者至今欠交治疗费和住院费,医院该找谁说理去?

    第四点困惑:患者死亡,要尸解。动员尸解48小时内要进行,尸解是证明事故原因的最好办法。王院长说他曾接生过一个婴儿,在其母体孕期检查时正常,可一出生婴儿窒息死亡,当时家属30多人要打他。经劝解,家属同意在首都儿科研究所做尸解,尸解查明婴儿死亡原因是先天性肺部发育不良。这种病在婴儿出生前是检查不出来的,临床也难以诊断,只有尸解才能查明真实情况,那30多人这才作罢。如果死婴家属当时不同意尸解,事后在法庭上否认医院曾动员尸解。那让医院举证,医院怎么证明曾动员家属尸解?这样举证分配给谁,谁肯定诉败,这时医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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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点困惑:专家鉴定。以前是卫生局指定专家鉴定,都是在医患不知情的情况下鉴定。当事人双方都不知道是哪个专家参与。现在规定医患双方各自抽取自己的鉴定专家。法律是透明了,医患谁都知道是哪些专家做鉴定,万一作出的鉴定对患者不利,患者会不会感情用事对专家进行报复?在没有安全感中,会不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另外,一般抽取专家是异地抽取。专家们如果是从上海坐飞机来的,他们的机票和食宿费用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但是要先由医院垫付。如果鉴定结果对患者不利,医院向患者要垫付的费用时,患者真要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这是民事纠纷,有时法院执行也很困难,这无形中增加了医院的开支,医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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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吉善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叶依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