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健康快讯 > 健康漫谈
编号:10470537
延误抢救时间致人死亡赔偿案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7日 MTP医学信息网
     原告:丁某

    被告:某县医院

    案情简价:被告于1998年9月成立于了“急救中心”并通过电视公告向社会公开承诺:如遇有急重病人,请及时拔打×××××(电话)本急救中心将迅速出动,及时救护。1999年1月3日,丁×父突发心脏病零时一分。丁×拔打了急救中心电话。把丁你病情、病因及家庭住址祥细告知,值班人员回答:“马上来”零时分,丁×又拔此电话催促。值班人员回答:“就来了”。零时13分丁×第三次电话催促。值班人员回答:“救护车已去”。不料救护车因唯一出路被一辆运煤卡车堵塞而无法开出。丁×见三次电话没有救护车到,遂不向中医院求救。中医院医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终因患者心脏病发作时间过长,病情恶化,抢救无效而于凌晨1时死亡。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人民币。

    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接到原告电话后,没能及时赶到原告家,延误了丁×的抢救时间,这是被告工作过失。被告的过失不是丁×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所以被告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故判决赔偿原告因丁父死亡及其它损失共计1.4万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