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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延伸保护“血缘关系” 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之六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67期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内,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特别提议并已通过,强调在国际流通领域中把方法保护延伸到产品保护的规则,以对抗国际间的侵权行为。明了这一规则,对于我国医药科研工作者很有意义。记者在对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郑永锋的采访中,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较详细地了解。

    在一般意义上,方法保护就是保护专利要求者的方法。为什么这个保护还要延伸到产品?由于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如果研究者在中国申请了一种药物包括原料、单体、制剂的生产方法专利保护,但是又有人在日本用这个方法生产了这种药物,再将产品进口到中国。由于研究者没有在日本申请专利,这些人就在异地钻了这个“空子”,这涉及了研究者的专利,对于后者是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发达国家就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内增加一条——方法延伸的产品,现已成为正式规则。

    什么是方法延伸的产品?就是对于研究者用这种方法生产的一种新产品,在他获得方法专利保护后,其保护范围要拓展到他这个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例如,研究者从大黄里提取蒽醌等有效部位的方法,在中国得到了专利。此时,专利所保护的,仅仅是研究者所使用的这种提取方法。而且,按照以往没有方法延伸产品保护规则时,研究者尽管已取得方法专利,但这种方法生产的产品不受保护。因此,如果其他人在日本生产了这个产品,就能够进口到中国,而不构成侵权。但现在,按照方法延伸产品的规则,就应保护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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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永锋这样解释:虽然研究者申请的仅是一个方法保护专利,但如果是用一模一样的方法直接得到了这个产品,并在流通领域许诺销售就是侵权。这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生产这个产品不构成侵权,但是只要一卖就是侵权。

    方法延伸产品保护的规则怎么应用?例如,尽管研究者仅在中国获得了这一方法的专利权,其他人在日本用同样方法生产以及销售同样产品也不算侵权,但是,只要把产品进口到中国就是侵权。方法延伸产品专利间接达到了在一个地域内保护产品的作用。

    但是,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就会有人想办法规避,两方面永远是在“搏奕”。方法延伸产品保护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无限拓展。规避者主要是在“直接获得的产品”定义上作“文章”。因为,对方法延伸产品保护的主要条件限制就是“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对于什么是“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同的法官却有不同的解释,审查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郑永锋的进一步解释,记者了解了审查员和法官在审查和判案时,使用自由裁量权时的一些参考规则。例如,一位研究者在中国持有大黄提取物的方法专利,其他人用同样方法在日本提取、生产大黄提取物,并在中国销售。后者如何规避法律?他往往是在产品中加一些辅料将其做成片剂、胶囊等,这样的产品再进口到中国时,从形式上就不是“直接获得的产品”了。因为,研究者的方法延伸产品是大黄提取物,而后者已把它做成剂型,认为这样就能够规避研究者的专利利益了。但此时,法律对这类产品又有一个解释:就是,后者生产的产品与专利保护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有“血缘关系”,所以,又可以认定后者是直接利用了研究者的专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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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缘关系”的问题,在中药方面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有效成分和最终剂型之间的关系上。例如,如果研究者在中国有一个人参皂甙提取方法的专利,而有人在日本用这个方法提取了人参皂甙,并加入淀粉做成片剂进口到中国,对此可能会辩解说:“我进口的产品,不是专利保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为我的产品是人参片剂,而方法专利保护的是,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人参皂甙。”此时,就需要用法律解释清楚,两个产品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而在一个判例中,应用法律判断两个产品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要确定一个主要问题:专利保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需要认定是否侵权的产品中所占比例有多大,即前者是后者的主要成分还是辅助成分?例如,一种汽车的完整制造方法有方法专利,如果有人进口了这样的汽车肯定是侵权;但是如果这一方法专利仅是制造方向盘的专利,一辆汽车带着这一方法生产的方向盘进口,这辆汽车就不算侵权,而仅进口方向盘就算侵权。

    对于中药来说,也是同样道理。郑永锋指出:一个获得专利的组分,例如人参皂甙,由于是一个活性成分,即使加入淀粉做成片剂进口了,不是‘直接获得的产品’,但同样构成了侵权,因为直接利用了专利利益。但是,如果在这种片剂里只含1%的人参皂甙,90%以上都是其他活性成分,前者只起辅助作用,进口就不会对人参皂甙提取的方法专利构成侵权。因为在法律上,它与人参皂甙的‘血缘关系’已被切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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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说明“血缘关系”在实际判例中的应用,郑永锋举了两个国外实例。

    实例一:早期有位研究者以A方法制做糖精,在英国申请了一个专利。A方法是糖精中间体的生产方法。这个糖精中间体经用B、C两步常规工艺,才能最终合成糖精。另有一位生产商,在其他国家也用A方法做成了糖精中间体,此属A方法获得的直接产品,然后他又用B、C工艺做成了糖精,进口到英国。按照“直接获得的产品”规则,他的糖精产品肯定不是用A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但是英国法律判定他侵权,理由有两个:一是他获得这个产品时,B、C两步是常规工艺,人人都会做;二是他获得的糖精产品是利用了A方法做中间体。根据这两个理由,就是认定了进口糖精产品与A方法直接的产品有“血缘关系”。

    实例二:一位研究者在英国持有生产一个物质的方法专利,即通过A方法的第一步工艺到第二步工艺生产A产品。另有一个厂商在其他国家生产B产品,但其也是用A方法生产,而且获得的也是A产品。但是,当这位厂商向英国出口这一产品时,就用C方法把A产品转换成B产品,以这种形式进口。事实上,A产品与B产品之间是能够互相转换,即A产品可以转化成B产品,反之也可以,而且都是非常简单的常规工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这位厂商把B产品出口到英国,虽然他的B产品不是A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这个常规转换工作大家都会做。因此,B产品进口到英国同样也是被判是侵权。

    所以,在应用方法专利延伸到产品的保护时,方法定义的产品解释以及方法保护可以延伸的产品,是两个很重要的概念问题。, 百拇医药(胥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