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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5772
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支撑(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0月15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08年第28期
     2.3 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民法通则》中没有将隐私权明文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依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2]。《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4 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这种知情同意权有时是扭曲的,对于患方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匮乏可能导致其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但医方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

    3 依法保护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权是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其原因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护理质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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